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发布时间 2014-03-03 浏览 26722 次
计划生育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加强城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和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社会保障事业,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各民族干部,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确定当地少数民族的名额和比例,并适当放宽招考录用条件。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工作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挥外来干部和技术人员的作用,鼓励各类高素质人才为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并可以实行自治县津贴。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各族人民团结友爱、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增进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外来干部和当地干部之间的团结合作,共同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作贡献。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自治县内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帮助他们发展经济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自治县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自治县的各民族有互相通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二条 每年5月18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全县放假1天。

  哈尼族哈尼年节和彝族火把节,全县各放假3天。

  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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