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4-03-23 浏览 24665 次
关部门,要坚持监督和服务相结合,在加强监督和管理的同时,提供优质服务,大力支持开展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工作,把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引导到健康发展的轨道。

  十、建立出口风险基金

  为了提高外贸企业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对由于国际市场变化而造成经营困难的企业进行帮助,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2号文和财政部、经贸部〔88〕财商字455号文精神,建立出口风险基金。

  1、出口风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和计提标准为,出口企业一般可按出口销售收入(折人民币)的千分之零点五提取,或按实际减亏增盈总额的三分之一计提;各级人民政府留成外汇有偿使用的收入,提取百分之二十作出口风险基金。

  2、出口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出口企业因国际市场变化和汇率变动造成的损失;对出口企业因国际市场变化造成的出口产品积压贷款进行贴息;解决出口企业临时性周转资金不足的困难,但要有偿使用,按期归还。

  3、出口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自治区经贸委和财政厅研究制定。

  十一、加强和改进外贸计划工作

  外贸计划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外贸计划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自治区各有关主管部门下达年度生产计划时,应包括外贸计划,并作为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考核指标内容。生产所需的原辅助材料和包装物料,应按内外销比例分配使用。

  十二、外贸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自治区经贸委要加强调查研究,随时了解和掌握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认真研究解决。

  发展我区对外贸易和实施沿海经济发展战略,是涉及多部门的综合性工作,单靠一个部门是无法完成的,需要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互相配合和协调。因此,生产、物资、金融、能源、铁路、运输、物价、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内外兼顾,统筹安排。

  十三、本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过去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凡与本决定相抵触的,均按本决定执行。

 

关于出口商品经营分工的规定

 

  根据经贸部“治理外贸环境,整顿外贸秩序”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我区出口商品经营分工作如下规定:

  一、各外贸、工贸区公司统一经营的商品:

  1、中央统一经营的15种商品:大米、大豆、玉米、豆粕(包括豆饼)、茶叶、烟草、棉花、抽纱、珍珠、钻石、煤炭、钨砂及仲钨酸铵、锑及氧化锑、原油、成品油。

  2、中央规定由总公司和各省市区外贸公司联合经营的6种商品:棉纱、棉涤沦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蚕丝类、坯绸。

  二、各外贸、工贸区公司统一对外成交、联合经营的商品:

  1、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纺织、服装、木薯干片、对英国出口的劳保手套、对西德出口的蘑菇罐头;

  2、鲜活商品;

  3、广西大宗、传统、敏感的商品:松香、桂皮、桂油、茴油、炮竹烟花、羽绒毛,田七(粉)、四环素、劳保手套、瓦楞芯纸、卫生纸、平板玻璃、日用陶瓷、重晶石块(粉)、滑石块(粉)、锡、硅铁、罗汉果、青刀豆罐头。

  三、除一、二类商品及上述列名商品以外的三类商品,各类外贸公司均可按经营分工放开经营。凡是属经贸部或特派员办事处发证的商品,凭区经贸委出具文件办理申领。

  四、计划列名商品的计划外出口的报批手续:

  1、属于经贸部审批的商品(详见“桂经贸计〔1988〕33号”文),按规定每年于三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前报到经贸部统一审批。根据经贸部最新规定,经贸部只受理省级外贸管理部门上报的计划列名商品计划外出口的审批,请各类外贸企业务必于二月底、六月底前报到区经贸委统一汇总上报,逾期不予受理。

  2、属于省级经贸部门审批的商品(同上),根据各类外贸企业的实际情况,直接报区经贸委审批。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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