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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1-03-02
【实施日期】1991-03-02
【有效性】失效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供销社搞活农村商品流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
桂政发[1991]第13号
1991年3月2日
供销社即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又是农村商品流通的主渠道;既要履行为广大农民生产生活服务和基本职能,又要承担和完成国家委托的各项任务;既是联结生产与流通、城市与农村的重要桥梁,又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广大农民的一条重要纽带。历史的经验证明,供销社的活力和服务功能强弱与否,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没有这条主渠道,农村市场就会萎缩,物价就不稳定,农民生产、生活就会受影响,从而影响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区供销社围绕“与农共兴、富民兴社”,深化改革,强化服务体系,在支援农业发展,繁荣农村市场,密切党和政府同农民群众的联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近几年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