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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89-01-25
【实施日期】1989-01-01
【有效性】失效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
桂政发[1989]第18号
1989年1月25日
一九八八年,我区在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发展外向型经济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根据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和国务院对一九八九年外贸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治理外贸环境,整顿外贸秩序,协调关系,发挥我区的优势,加强宏观调控,进一步发展我区的对外贸易和外向型经济。在一九八八年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对若干问题作如下改进:
一、调整承包任务
1、出口任务由自治区外贸公司(含工贸公司,下同)和地、市、厅、局的外贸公司承包。地、市和厅、局的外贸公司承包多少自营出口任务,由地、市和厅、局报给自治区经贸委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