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工作目标:初步建立以产煤区县(自治县、市)有关职能部门为主体的煤炭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煤炭市场和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坚决依法打击和治理煤炭市场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全市50%以上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要建立煤炭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设置专门机构及工作人员,明确责任、目标和任务。创建公平、公正的煤炭市场秩序,重点行业用煤的煤炭质量得到有效提高,质量合格率要达到65%以上。
2006年工作目标:全市建立煤炭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专门机构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要达到80%以上,要逐步规范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行政处罚依据,重点行业用煤的煤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质量合格率要达到80%以上。
2007年工作目标:全市建立煤炭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专门机构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要达到95%以上,基本实现全市煤炭市场监管工作全面覆盖的监管目标。建立实施煤炭市场长效管理机制,依法行政。重点行业用煤的煤炭质量得到全面提高,质量合格率要达到95%以上。
2.工作措施
(1)积极稳妥地推进煤炭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全面建立,设立专门监管机构、落实专门监管人员,把突击性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2)建立健全煤炭市场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努力提高监管工作水平,在依法行政的同时,要维护煤炭生产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的合法权利。
(3)严格按照“煤炭生产许可”和“煤炭经营资格”相关法规要求,加强对煤炭生产和煤炭经营主体资格的审查管理,不具备资格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4)积极受理对煤炭掺杂使假等违法经营的投诉,加大查处力度,维护市场公平。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市整规领导小组负责《重庆市整规工作规划2005—2007年》实施的指导和督查工作,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每年1月底以前考核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并对圆满完成工作目标的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二)职责分工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由市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市劳动保障局、人行重庆营管部等部门配合实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由市整规办牵头组织,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文化行政执法总队等部门配合实施;整顿和规范税收市场秩序工作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组织,市工商局等部门配合实施;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工作由市物价局牵头组织,市工商局配合实施;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建设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组织,市商委、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等部门配合实施;打击非法传销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实施;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组织,市建委、市规划局等部门配合实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由市建委牵头组织,市国土房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实施;整顿和规范建材市场秩序工作由市质监局牵头组织,市经委、市建委、市工商局配合实施;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工作由市文化行政执法总队牵头组织,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配合实施;整顿和规范煤炭市场秩序工作由市经委牵头组织,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部门配合实施。
(三)落实责任
各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根据全市总体规划内容制定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根据全市总体规划内容制订区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市整规办备案;各配合部门要大力支持并积极配合牵头部门的工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按计划进度推进工作,确保规划各阶段目标及总体目标的圆满完成。
市整规办要跟踪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及时组织研究和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对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市整规领导小组;要制定年度考核指标,次年初对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规划的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整规领导小组。
(四)舆论推动
新闻管理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并充分调动全市媒体的积极性,大造声势,宣传整规的重要意义,形成整规的浓厚舆论氛围;要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披露和对查处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整规工作开展情况;要教育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支持整规工作,形成全社会关注,全社会参与整规工作的局面。
(五)经费保障
实施好我市的整规工作规划,是一项长期、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要圆满完成规划目标,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手段,进行必要的投入。为此,各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要为规划实施创造良好条件,确保规划实施所需经费。
(六)法律保障
市政府法制办要与各有关部门一起认真研究整规专项治理工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为全市整规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公安部门要坚决支持各项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各行政执法机关在专项治理中查处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现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的规定向司法机关移送,严厉打击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法分子,维护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