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3-31 浏览 30693 次

  3.国有或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省批准的重点大型企业(集团)、高新技术企业(集团)要在两年内建立自己的技术开发机构。所有企业都应当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力争在5年内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机制。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要在1999年底前结合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对科技人员有关的优惠政策。

  4.鼓励和支持企业大力吸收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工作;大力加强科技培训与教育,提高职工的科技文化素质,大幅度提高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重,发展壮大企业的研究开发力量。企业要根据贡献大小提高科技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科技人员可以以科研成果、专利和专有技术等作为投资股本占有企业的股份。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并征得单位同意的基础上,有组织地以兼职、担任技术顾问等形式参与企业的研究开发工作,获取合法收益,其工资福利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不受限制。

  (七)深化高等学校科研体制改革,发挥高等学校在科技进步中的生力军作用。

  1.我省高等学校现有的15个国家级重点学科要继续保持并扩大优势;“211工程”计划“九五”期间拟建成的16个国家级重点学科,要瞄准国家级重点学科的目标进行建设。学科建设要与承担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研究开发任务结合起来。

  2.高等学校的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要逐步转变为企业法人,成为校办科技型企业。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通过强强联合的方式,按现代企业制度,将效益好、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校有科技企业组建成股份有限公司,争取成为上市公司,以提高学校高科技企业的融资能力和再发展能力,为我省经济建设培育新的增长点。

  3.鼓励高校的科技人员从事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有关的工作。

  4.支持建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广东高校科技成果转移中心,作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孵化器”。

  5.省高等教育管理部门要开展深化校内科技体制改革试点,取得经验后全面铺开。

  (八)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健全有利于全社会科技进步的科技管理体制。

  1.各级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由过去主要管理科技系统的科研工作转变为管理全社会的科技进步,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各部门特别是各产业部门和企业科技进步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从科技系统内部的小循环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循环。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把工作重点放在研究推动国家科技方针、政策、法规、规划在广东的贯彻实施,研究制订全省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战略、政策、规划计划、重大布局、优先领域及重大任务。

  各部门、各行业制订的重大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要征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凡重大技术引进项目和重大建设工程的科技项目,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参与论证。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推动科技系统的研究开发力量以各种形式全面投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

  2.科技资源的配置要从主要靠行政手段转向以市场为基本途径。

  除部分基础性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项目外,重大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等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要坚持市场导向的原则,把产业发展的需求、成果的应用前景和市场前景作为立项资助的重要条件。项目评审专家要适当吸收企业家和企业的科技人员参加。没有企业参与研究开发和承用其成果的项目,一般不予立项。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科技计划的集成,采取矩阵管理方式,增强各计划之间的衔接。重大科技项目要实行招标投标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省级各项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的安排、投放,要向体现广东优势和特色的科研机构、省级科研基地或重点实验室倾斜,扶持它们的发展。

  3.从单纯的项目管理转到提高综合协调能力、推动全社会的科技进步、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和全省的科技综合实力上来。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技术经济预测,推行科技评估制度。要发展科技评估中介服务组织。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从一般科技项目的评选、论证、评议、承担单位的选择、项目的管理、项目完成后的验收等事务性工作中摆脱出来,将其交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改进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协助经济部门做好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的认定工作;要加强推进我省对外及与港澳台地区的科技合作交流;放宽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创办科研机构的审批,为引进技术、引进人才、引进外资做出贡献。

  4.建立科技计划管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立项时,必须有明确的知识产权产出指标的要求及其权益归属的规定,要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为研究开发的重要目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时将研究开发成果以专利或技术秘密的形式保护起来,并大力促进专利技术开发应用;完善项目验收鉴定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阶段,要充分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证知识产权能按合理的比例参与分配等。要在3年内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相关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普遍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正确处理科技人员流动中所涉及的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避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防止国有知识产权的流失。

  (九)建立新的科技成果评价体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改革科技成果评价体制,对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采用不同评价标准和方法。

  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要有所发现,其成果的评价以学术价值和应用前景为评价标准;面向生产和市场需求的应用研究,其成果应能应用,要以取得知识产权、特别发明专利授权为主要评价方式;技术开发的成果要有效益,以市场为主要评价方式,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专利申请与授权为主要评价标准。没有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市场承认、没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成果不得进行鉴定和评奖。

  2.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提高鉴定质量,消除鉴定工作中存在的弊端。改革现行的鉴定方式,减少会议鉴定形式,推行函审、检测与应用单位评价相结合的鉴定形式,提高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已在生产领域应用的科技成果可以视同鉴定。

  3.改革现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改变把科技成果鉴定作为认定科技成果唯一方式的做法,以促进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的形成,扩大科技成果信息来源。除鉴定证书外,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权威机构提交的项目评估报告、国内外有权威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等均可作为申报科技成果登记和评奖的条件。

  4.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应作为科技人员晋升职称、增加工资、参加评奖的重要依据。

  三、配套措施

  (一)加快建立科研机构社会保障制度,促使科技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1.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科研机构要根据国家、单位、个人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制度。对作出过卓越贡献的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人员,要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按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2.各类科研机构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金的计发办法不变,经费供给渠道不变。离退休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

  按本《实施方案》规定转制为企业法人的科研机构(包括咨询服务类型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对按企业基本养老金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金的差额部分,采用补贴办法,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2004年7月1日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执行企业计发办法。

  科研机构中2004年6月30日前离退休的人员的医疗费,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3.体现广东优势和特色的公益型科研机构以及暂未转制的科研机构继续地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和省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出台后,上述各类科研机构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4.转制为企业法人的科研机构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从1998年7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999年7月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单位一律从1999年7月1日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1999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科研机构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同级财政安排的科学事业费和科研机构自筹的经费中列支。其列支比例,从参保当月开始第一年分别为90%和10%。以后年度每年按10%的比例逐步减少和增加。参保当月前需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及5年后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科研机构自行解决。原无财政安排科学事业费的科研机构也自行解决。

  1999年6月30日前已经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科研机构,可以享受上述政策,但其养老保险关系不作调整。

  5.未选择执行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科研机构在人员分流中,要广开就业渠道,消化富余人员。在转制过程中的科研机构(不含民营科研机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视同所在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办法管理;3年后仍未再就业的,科研机构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已经转为企业法人的科研机构(不含民营科研机构)在分流人员中的下岗职工,视同所在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办法管理。

  6.科研机构在转制过渡期内,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并工龄满2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按现行科研事业单位的待遇办理单位内退休手续,到达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转制过渡期后退休的职工,其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纳入社会保障制度。

  7.支持科研机构参与全社会的保障制度,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可以建立科研机构内部补充保险金。具体办法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和实施。

  (二)对转换机制的科研机构实行过渡期扶持政策。

  1.对由事业法人转变为企业法人,或直接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保留原科研机构名称或以原科研机构名称登记企业法人,从领取企业法人执照之日起5年内继续享受科研机构的所有优惠政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登记注册时要提供方便。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规定计入管理费用。科研机构在改革过渡期5年内可实行科研主体和产业实体并存发展,分别按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管理。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两年对科研机构进行一次测评,凡无研究开发任务、无研究开发成果或专利、无转化效益的,不再保留科研机构名称。

  2.对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科研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职工投资入股,也允许少数职工暂时不入股。没有投资入股的职工可在下一次增资扩股时入股。职工个人持股的股权配置应按工龄、贡献、职务等进行量化,责任重、贡献大的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要与一般职工拉开差距,以利用决策和经营。职工个人持股股权配置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科研机构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对过去使用未分配的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或使用按财政部、原国家科委《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5号)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经有关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可以作为职工集体股,并按股分红。

  事业费减拨到位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机构,以1992年本单位净资产为基数,可以从除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之外的新增资产中提取不超过30%的额度,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作为职工的集体股、管理股,按职工的贡献大小分配,并留出其中的15%作为集体股,留待今后的再分配。

  对转为股份合作制的小型科研机构,经批准,可以从国有资产中划出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30%作为职工集体股,按工龄、职务、贡献量化成股份,以红股的形式分配给原企业正式职工。职工红股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不能继承、转让、馈赠。

  3.经批准,允许小型科研机构职工购买国有科研机构。可以根据职工的实际购买能力分期付款,一次性买断的可获得20%的折扣优惠。出售科研机构回收的资金,应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发展科技事业。

  4.地方科研机构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由地方财政全额返还;创办起5年内,企业交缴规费给予优惠照顾,免征各种规费清单,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列出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另行下达。

  省级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享受省级科研机构的政策。

  5.科研机构利用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收入,必须主要用于科研机构的发展,如改善科研条件、配置生产要素、建设供职工居住的廉价房等。

  6.对转变为企业法人的科研机构要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界定产权(包括知识产权)、核实法人财产占用量。其国有资产的管理,应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原国家科委联合下发的《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国资事发〔1997〕11号)办理,遵循“合理剥离、有效重组、严格监管、适当扶持”的原则,促使其合理配置和增值保值。

  (三)完善分配制度和奖励政策,鼓励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

  1.鼓励科技人员以科研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为投资股本,兴办科技型企业,获取合法收入,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经省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最高可达35%。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人员的收入要与经济效益和对经济建设的贡献挂钩。科技人员可按技术收益的一定比例参与分配。职务发明或在职获得的科技成果,发明人或科技成果获得者可以按技术收益的20-30%的比例参与分配,也可以用红股的方式兑现。对于职务科技成果或政府计划项目成果,如单位未适时转化,允许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与本单位签定利益分享协议的前提下,转化该项成果,享受协议规定的权益。对于政府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对取得的计划项目成果申请专利的,项目下达单位可以委托完成该项目的科技人员申请专利。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免费实施专利,同时要对专利申请人予以补偿和奖励。要建立和完善贡献与报酬挂钩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技术股份、创业和管理干股、个人奖励股等试点工作。科研机构的职工可拥有自办科技产业配备的资本股、技术股和管理股。

  鼓励高校科技人员与校外企业联合,以其政府资助所获得的知识、专利、成果等入股或技术转移等方式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所得收入除学校提取15%管理费外,由技术拥有者(个人或研究集体)与所在系和学校按1∶1∶1比例分成。

  2.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技奖励政策。对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专利实施和技术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作为评定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重要依据。科研机构可采取奖分红股方式作为对职工的长期奖励。

  3.对于我省急需的学科带头人及重大科技任务带头人,可以设立特聘教授、特聘研究员制度,定岗、定任务、定考核指标,实行岗位年薪津贴。

  (四)进一步完善人事制度和职称评聘制度的改革。

  1.鼓励科研机构开展实行院(所)长领导下的首席项目专家负责制和全成本核算的课题制试点工作。

  2.放宽科技人员入户政策。博士、硕士和国家重点大学应届毕业生,以及有中级职称、年龄在35岁以下和有高级职称、年龄在40岁以下的科技人员,凡被省内科研机构或科技型企业正式录用的,公安部门要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对其本人及配偶和子女给予办理入户手续,一律免交城市建设增容费。建立人才流动和重要岗位的公开竞争机制,使科研工作在开放、流动、竞争、协作中更具活力和创新性。要鼓励科技人员在科研机构之间或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要大力支持科技人员向企业流动。

  3.健全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科技人员获得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可视同发表论文或科技奖励,作为职称评聘的条件和依据。建立科技开发人员和科技型企业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系列和评聘指标体系。科研机构转为企业法人后可自行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自主聘任,允许高职称低聘和低职称高聘。

  (五)切实加强对科技体制改革的领导,保证科技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1.本实施方案在省科教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监督下,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省直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要对本部门所属的科研机构的科技体制改革认真负责。各科研机构必须制定本单位科技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并于1999年6月底前经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施。

  3.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市县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实施。

  4.广州市、深圳市、各市、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辖区范围内的实施办法。

  5.本《实施方案》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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