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 2014-03-31 浏览 2493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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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防治河流、渠道、铁路、建筑物以及其他非农业场所上的有害生物。

  (二)农药产品:指经过加工包装作为商品销售的农药。

  (三)药害:指使用农药对非靶标植物产生的有害作用。

  第四十条 在本省范围内生产、配制、销售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的农药产品,除按照本规定管理外,还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合格证。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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