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商广字[2005]第56号)部署,由自治区工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坚决打击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虚假违法广告的商业欺诈行为。
3.继续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开展中药饮片生产经营秩序的专项整治,规范中药饮片包装和生产、经营行为。
4.开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专项检查和医用体外诊断试剂、角膜接触镜经营、使用的专项检查和整治,查处无证经营和经营、使用无注册证产品的违法行为。
5.开展对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展示活动的专项整治。重点对展示药品、医疗器械的合法性、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展示活动。
(二)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
将农村药品监督网建设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完善组织构架,充实组成人员,探索建立监督人员聘任与推选相结合的机制,力争今年年底实现监督网覆盖全区80%以上的行政村。积极支持和正确引导有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基础的药品经营企业完善和扩大农村药品配送工作。力争今年实现药品配送到全区80%以上的行政村。
(三)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
1.大力推进药品生产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mp、gsp)。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完成各项认证工作,加强认证后的监管。
2.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管。完善特殊药品安全监控措施,对有关特殊药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从源头上加强对特殊药品的日常管理,确保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依法、有序进行,保证对特殊药品的合法需求并防止其流人非法渠道。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把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粮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公安、监察、司法机关和新闻宣传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给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及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曝光。广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加大对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情况和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科学引导正确的消费观,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维权意识,发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地下加工厂和窝点,或购买到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要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注重发挥消费者协会等中介组织的维权和自律作用,强化社会各方面的责任,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打假治劣工作格局。
(四)时间安排。
1.各地要按照本安排的要求,于2005年6月20日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同时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2005年12月中旬,各地要对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2005年12月下旬至2006年1月,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