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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强化考核制度。把县域经济发展的实绩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标准,主要指标列为考核、考评县区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强化县区领导班子考核办法,实行县区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对县区财政实行收入增长奖励,完成年度考核任务的,由市财政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建立目标考核体系,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实行按季度和年度动态考核通报制度。对全市县域经济发展实行每年综合实力排序。对被评为全区“十佳县”或在全区县域经济综合实力排序中位次前移五位以上(含五位)的县及其挂钩联系单位,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全区各县经济发展排序中连续两年每年倒退三位以上(含三位)县的党政主要领导,在综合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必要调整。
30、制定实施办法,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在今年6月底前,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