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单位2008年主要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4-26 浏览 32293 次
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收入、城镇化率、居民消费价格、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各2分。县市共同项目14分。县市重点项目12分。州直单位目标管理各具体项目记分权重由州政府办与相关部门协商,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年终检查验收时,对县市、州直目标管理任务均按实际完成比例记分,末实施的不记分。

  (二)考核涉及数据以州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向上争资由州财政局审定并提供数据;涉及计划生育情况由州人口计生委提供,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由州监察局提供,安全事故情况由州安监局提供,农民负担情况由州减负办提供,社会治安情况由州综治办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由州环保局提供。省为民办实事项目与州定目标管理设置项目相同的,以省验收结果为准,州不再验收。州金融机构的相关目标管理考核数据以州人民银行统计报表为准,州金融证券办负责金融机构信贷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年内被一票否决的单位不评奖;县市gdp、财税收入有一项任务未完成的、因农民负担问题发生恶性案件的、主要领导因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受处分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不评优。

  (四)加大目标管理任务的督查督办和组织力度。县市政府和州直目标管理单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一名主抓领导,确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州直单位在州政府目标管理项目设置中对县市政府有具体任务的,要求各单位在4月底前将任务分解到县市。工作延后,扣州直责任单位目标管理5分。

  (五)目标管理任务的督查、验收。县市政府和州直目标管理单位要将具体项目任务量化分解落实到人,州政府办公室将根据任务量化分解情况组织督查和验收。各责任单位负责提供验收所需的项目名单、文件、财务帐、生产记录及其它有关佐证材料,凡报虚假情况的经查实该项分值为零。

  (六)州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办法。州农业发展银行、州工商银行、州农业银行、州中国银行、州建设银行、农村信用社州办事处、州邮政储蓄银行当年各项贷款净增幅度与gdp同步增长的给予奖励,贷款净增额占存款净增额比例达到70%的,按贷款净增额的0.2‰计提奖励数额;贷款净增额占存款净增额比例低于70%的,按贷款净增额的0.1‰计提奖励数额。州人民银行、州银监分局在三分之二以上州直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净增幅度与gdp同步增长后给予奖励,按各行社奖金平均数的50%计提奖励数额。奖金的40%奖励给行长(主任),60%奖励给班子其他成员和有功人员。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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