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精神,适应化肥市场逐步放开的要求,转变经营机制,坚持为农服务宗旨,改善服务方式。国有商业银行应优先安排经营资金,加强监管,防止挪用。继续实行救灾化肥储备制度,所需资金由有关国有商业银行负责安排。各级委托农资企业承担的储备任务,各级财政要核定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数额,超出定额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
边销茶是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商品。各地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民贸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计划调拨,定点生产,归口经营,国家定价”的政策,对非定点厂要坚持实行“关、停、并、转”;要严格规范定点厂的经营行为,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保证边销茶的供应。
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公司经营包括报废汽车在内的各种废旧物资,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的税、费优惠政策。
五、理顺各级联社的组织管理体制,加强各级联社建设
各级联社应实行社企分开,在经济上独立承担责任。除国家委托的政策性经营任务外,上级联社不对下级联社下达经营任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对成员社进行业务指导,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对未改制企业收取的资产占用费,必须由各级联社报同级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县联社在发挥供销合作社作用中处于关键环节,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社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县(市)联社的理事会人员和机构设置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管理人员由理事会聘任,严格核定人员编制,经费来源仍维持现行渠道。
省、市(州)级联社应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大力精简机构,减员消肿。所需经费(含联社机关离退休人员)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向所办企业提取管理费。
六、认真清理整顿社员股金,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坚决做到在清理整顿和规范社员股金期间,一律不得吸收新股金;不准新办独立的股金服务机构,原有股金服务部必须立即停止从事或变相从事存贷款业务;社员股金必须遵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不再实行“保息分红”。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稳妥化解股金风险。没有出现亏空的基层社,要根据股金的来源、期限,在3年内分期转退,平稳过渡,并严格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规范管理。对已出现亏空的基层社,应采取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加大清收欠款的力度,回笼社员股金。对因清产核资发生的诉讼费、审计费、变卖资产应交的费用等,比照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政策办理。
七、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切实做好扭亏增盈工作
为了促进供销合作社转换经营机制,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的亏损挂帐,省政府决定成立由省计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金融监督办、省农业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审计厅、省供销合作社总社组成的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清理核查小组,负责对供销合作社历史形成的亏损挂帐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挂帐数额,提出具体处理办法,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清理核查小组,配合抓好此项工作。处理历史亏损挂帐总的原则是:“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配合,据实填报数额和原因,不得更改原始帐目。各级政府要全力协助做好此项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要抓住机遇,开拓市场,搞好增购扩销;要大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扩大经营领域和范围;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杜绝“跑、冒、滴、漏”;要建立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把任务落实到人到岗,实行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分配办法和奖罚措施,切实做好扭亏增盈工作。
八、切实加强领导,促进供销合作社的稳定与发展
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5〕5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湘发〔1995〕21号文件精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协调、扶持和监督,供销合作社的结构调整、企业改革、再就业工程、化解股金风险等工作需要政府组织协调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要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不得随意下达政策性经营任务和进行各种行政性摊派及收费。今后凡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从事政策性业务,都要事先签订合同,明确责任、义务和权益,并确保兑现。要保障供销合作社组织的完整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对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隶属关系和将基层社下放给乡(镇)政府的做法,应予以纠正。要加强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建设,保持各级机构的相对稳定。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主任的选举、任免、调动,以及直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湘发〔1995〕2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以促进供销合作社的稳定与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