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4-29 浏览 23071 次

【颁布日期】1997-11-29

【实施日期】1997-11-29

【有效性】有效

【全文】

 

 

江华瑶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29日

 

  (1997年3月14日江华瑶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县境内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采伐、加工、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县的林业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具体管理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造林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荒山和更新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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