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4-30 浏览 23922 次

  农业特产品发展基金,从农业特产税收入中提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征收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可以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县农业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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