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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8-06-04
【实施日期】1998-06-04
【有效性】有效
【全文】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条例
1998年6月4日
(1998年2月25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的生产收入,加强农业特产税的征收,促进农业特产品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五峰土家族县自治条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从事烟叶、茶叶、干鲜果及果用瓜、药材(家生)、水产品、林木产品、牲畜产品、食用菌、魔芋以及其它应税特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纳税义务人,必须在收购环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生产、加工第二条所列品种,并直接销售给非收购部门(个人)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在生产环节缴纳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