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取得“绿色证书”的农民,必须参加规定的培训、考试和考核,合格者经过本岗位规定期限实践锻炼,其单位产量、产值、经济效益高出当地平均水平,在生产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经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推荐,乡政府审查,县行业实施考评小组评审,报县“绿色证书工程”领导小组批准,由县人民政府颁发“绿色证书”。“绿色证书”由我厅按统一格式印制,由地市州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对发放的“绿色证书”要定期进行复核。
四、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主要措施
(一)各级政府应把实施“绿色证书工程”作为发展农村社会经济的一件大事来抓,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政府任期目标,统筹规划,认真实施。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应定期检查“绿色证书工程”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在实施“绿色证书工程”中,要互相配合,通力协作,将实施“绿色证书工程”同部门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制定行业(部门)发展规划,扎扎实实推进试点工作,并由点到面逐步推开。
(二)多渠道筹措经费。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是一项长期的智力投资,它既是一项社会事业,也是一项地方性事业,需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共同支持。各级政府要列出一定经费开展这项工作,并采取有力措施多渠道筹措“绿色证书工程”培训所需资金。经费主要用于培训、编写教材、添置教学设备及开展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开支。
(三)制定配套政策,调动农民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对取得“绿色证书”的农民,应优先安排项目承包和贷款,优先供应良种,以及给予其它的必要支持。录用农村基层干部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人员,优先从获得“绿色证书”的农民中选拔。要积极引导和扶持“绿色证书”学员自愿组成农民专业协会、专业联合会等民间技术服务组织,使之成为农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县(市)、乡(镇)两级政府应明确持证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农民学科学、用科学,充分发挥持证农民的作用。
(四)加强农民技术队伍管理,大力表彰先进。对获得“绿色证书”的农民,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纳入农民技术队伍统一管理,并把“绿色证书”作为评定农民技术职称的依据。根据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需要,我厅要不断完善农民技术队伍管理办法。为激励先进,建议省政府每3年表彰一次在实施“绿色证书工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农民学科学用科学标兵。各地、市、州、县可制定相应的表彰奖励办法。
实施“绿色证书工程”,建立“绿色证书”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客观需要,是落实科技兴鄂战略的一项具体措施,是跨世纪的农民素质工程,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精心组织,保证“绿色证书工程”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