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5-02 浏览 27868 次
取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干部、专业人员和工人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六十四条 自治州在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招收干部、工人的指标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一定比例从农村和企业中招收少数民族干部,从农村中招收少数民族工人;在高山和边远乡、镇招收干部时,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自主安排补充本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第六十五条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州的实际情况,制定地区性的措施,引进外地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优待长期在本州工作的各民族干部、各种专业人员、工人和离退休人员,并对在各项建设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自治机关提倡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改善知识分子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自治机关对在高山区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专业人员和工人实行高寒地区补助。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每年12月1日为自治州成立纪念日。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本条例的具体办法。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