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湘西地区开发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4-05-03 浏览 27144 次
1.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准)。

  2.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核准)。

  3.酒类销售质量审验(核准)。

  4.废旧金属回收资格认证(备案)。

  5.外经贸出国任务、人员审批。

  6.商海关、商检、外汇、国税、工商、外事等部门同意,下列审批、审核、备案事项也可下放:

  ①加工贸易项目审批;

  ②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③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备案);

  ④邀请外国人来湘从事经贸活动(备案);

  ⑤受援项目立项(审核);

  ⑥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审核)。

  (六)交通运输

  1.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建设规划,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属非国家、省立项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地方能够自行平衡资金的或国家和省定额补助少于总投资10%的项目,其设计审批和建设管理权限。

  2.驾驶员培训学校开业,原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审批,下放到县市区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批,向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备案。

  3.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原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审批,下放到市州公路运输管理部门。

  二、委托审批事项

  1.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报建管理及施工许可审批,委托湘西地区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及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

  2.除改变用地性质和对城市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外,其他项目授权湘西地区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报省建设厅备案;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消其中需经省、市州审核的环节,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规划条件、工程规划要求负责;对突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重大产业项目实行个案处理。

  3.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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