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5-12 浏览 24700 次
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市、州、县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

  第十三条 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湖北食品安全简讯》的编发,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和我省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全国及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县食品安全的工作情况和经验等,服务对象主要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领导和各成员单位及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内容应科学规范,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发布信息的方式包括:在方便公众查阅的报刊、电视、政府或部门公开网站上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信息的形式包括:公告、通告、分析或评估报告、消费警示或提示等。

  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建设,及时向社会各界提供信息咨询和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对于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可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参加,并解答新闻单位提出的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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