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优势行业和拳头产品发展政策
(十六)在改造提高现有工业总体水产的同时,依托省内有优势的拳头产品,加快形成有江西特色的优势行业。重点支持以江铃轻型车和昌河微型车为主的汽车、摩托车行业,以工程机械、照相机、基础电子元器件、电子专用材料和通讯设备为主的机械电子工业中一些有优势的行为,以青霉素、化学合成药和维生素c等原料药及系列加工药品为主的制药业,以竹木资源综合利用为主的林产加工业,以农产品深加工为主的有江西特色的食品行业,以大型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新型墙体材料为主的建材行业,以增强织造和后整理能力为主的丝麻纺织业和以化纤原料为主的化纤制造业,以九江石油化工总厂下游产品、有机硅、白炭黑、氨基酸等为原料的有特色的石油化工和精细化工行业。通过培植一批质量水平高、市场信誉好、规模大、效益显著的名牌和拳头产品,使这些行业逐步成为我省的优势行业。积极调整和改造有色金属、钢铁、军工、纺织、轻工等行业,使其在我省工业化进程中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十七)对一些省内无优势、生产能力过剩或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业和产品,尤其是小造纸、小棉纺,要适当限制发展,并采取配套措施,积极引导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的生产门路。对目前生产能力过剩或能耗高、污染大的卷烟、纺纱、毛纺、食用盐、烧碱、电炉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钠、工业硅、碳化硅、钛白粉、三氧化砷等工业产品的发展要给予限制(具体办法授权省计委另行公布)。
(十八)为了支持名牌产品和优势行业的发展,需要采取以下政策措施:制定各优势行业特别是拳头、名牌产品专项发展规划,统一认识,尽快形成支持优势行业发展的合力;逐步建立有利于促进优势行业发展的投融资体系和规范化的企业直接融资机制,国家下达的信贷、股票和债券发行规模,优先安排优势行业中的骨干企业;政府以财力、物力、贴息、税收返还等多种形式支持优势行业的骨干企业发展规模经济,进行技术开发和引进消化先进技术;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参与优势行业建设,积极利用外资发展优势行业;从1995年起,建立扭亏增盈专项基金,优先支持优势行业和名牌产品的骨干生产企业;赋予生产拳头和名牌产品的骨干企业更大的内外贸自主权;鼓励以优势拳头名牌产品为龙头,组建跨行业、跨省区等多种旨在促进行业成长的企业集团;有计划地逐步建立优势行业投资资本金基金;鼓励企业集团经过批准,兴办财务公司,搞好集团内企业间的资金融通;鼓励企业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五、外贸进出口政策
(十九)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鼓励以下产品扩大出口:具有比较优势的农副产品、鲜活冷冻食品、烟花鞭炮、矿产品、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石料、轻工产品、医药产品、纺织产品、化工产品、机电产品、塑料制品、橡胶制品、皮革制品、竹木制品、羽绒制品、陶瓷产品、工艺产品、食品、饮料、酒类、烟草制品等。鼓励名、特、优、新产品和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限制国家控制和省内短缺产品出口;禁止国家保护的特有动植物、我国稀有的珍贵优良品种、收藏品及文物出口。
(二十)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支持进口新技术和关键设备、关键零部件、省内紧缺的农业生产资料。重点引进国际上较成熟、用汇较少和具有较大推广价值的实用技术;适当扩大进口省内短缺的工业原料和初级产品;支持优势行业、基础产业加快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新工艺并加以创新,加快产品升级换代;不鼓励香烟、化妆品、酒、饮料等消费品进口。
(二十一)为了进一步扩大外贸进出口,将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以下措施:积极争取国家进出口银行的支持,增加企业产品和技术出口贷款;从1995年起,建立外贸出口专项基金,用于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创汇和提高经济效益;对少数实行数量限制的进出口商品,按照效益、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实行配额招标、拍卖或规范化分配;鼓励外经贸企业参加国家进出口配额管理商品投标、中标经营;鼓励出口企业优先引进先进技术;鼓励外贸企业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支持外贸企业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建立出口基地;鼓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进出口。
六、第三产业发展政策
(二十二)本世纪内全省第三产业发展的重点是:(1)投资少、收效快、就业容量大、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的行业;(2)与科技进步密切相关的行业;(3)对国民经济具有全局性和先导性影响的行业;(4)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和为提高农民素质与生活质量服务的行业。近期要把培育和发展各类市场,加强为市场服务的行业,以及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条件和外部环境的行业作为第三产业发展的主攻方向,特别要优先发展旅游业和与市场发育直接相关的流通、通信、交通等行业。
(二十三)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落实以下10个方面的政策:(1)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兴办第三产业,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兴办第三产业,分流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2)鼓励第三产业中福利型、公益型和事业型单位向企业化转变;(3)广开筹资渠道,增加对第三产业的投入;(4)在加强对物价监管的同时,进一步放开第三产业的价格;(5)简化第三产业开办审批手续;(6)进一步提高第三产业的对外开放度;(7)鼓励各地有计划地发展各类商品与物资市场;(8)进一步放宽第三产业的用人和分配自主权;(9)加快第三产业的法制建设;(10)改革第三产业的计划、统计制度和方法。
七、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
(二十四)产业组织政策的目标是:促进企业合理竞争,实行规模经济和专业化协作,形成适应产业技术经济特点和有利于提高我省产品竞争能力的产业组织结构。对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行业,应尽快形成少数大型企业(集团)为竞争主体的市场结构;对产品由大量零部件组成的行业,应形成大、中、小企业合理分工、规模适当的市场结构;对规模经济效益不显著的行业,应鼓励小企业的发展,形成大、中、小企业并存、企业数目较多的竞争性市场结构。
(二十五)实现上述产业组织政策的目标,要采取以下调整措施:对具有区域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逐步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合理竞争。对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产业和产品,分期分批制定最低经济规模标准,对未达最低经济规模标准的氯碱厂、铁合金厂、电石厂等的优惠电价政策要逐步取消。打破地区、部门分割,限制以至禁止不符合经济规模标准的项目建设,促进规模经济的实现。鼓励企业通过平等竞争和合并、兼并、相互持股等,自主进行联合改组,或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乃至跨国经营的企业集团。鼓励工业部门、地市县政府和企业合作,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建设项目的经济规模,支持企业进行专业化分工和协作,加快有关地方性法规建设,为企业平等竞争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十六)产业技术政策的重点是:促进基础产业和优势行业适用技术的开发,积极发展多层次的技术结构;鼓励科研与生产相结合,加快科技成果的推广;支持省内有特色的高新技术逐步实现产业化;推动引进和消化国外的先进技术,显著提高产品的质量、技术性能,大幅度降低能耗、物耗及生产成本,努力提高产业的技术水平。
(二十七)要采取以下措施,促进产业的技术进步,提高科学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多渠道、多形式增加对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逐步提高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制定和实施对产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关键技术研究和开发计划,支持和鼓励对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鼓励发展电子技术,加快利用电子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步伐;鼓励推广各行业的适用技术;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规划,切实组织好《江西省高新技术示点工程》的实施,加快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步伐,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点放在传统产业的改造和企业转型上,提高产业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增强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建立企业主导型的技术开发体系;建立和完善厂长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鼓励企业加强与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联系,加强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等科技成果转化的薄弱环节,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的速度;提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和购买专利,减少单纯设备进口;以国家制定的14个重点领域的技术政策为指导和基础,结合我省实际,力争在2年内分行业制定出各自的技术政策,明确各行业分阶段重点发展、推广运用和淘汰的技术、装备和工艺。
(二十八)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分工、各展所长、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抓住沿长江开放开发和提前建成京九铁路两大机遇,在更大范围内展开产业布局。要运用投资、贷款、项目布局、利用外资等有关经济政策,支持发挥自然资源和经济优势、体现地区间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产业带的形成和发展。因势利导地引导城市化的健康发展,形成大、中、小城市结构协调和布局合理的城镇建设体系。重点支持以昌九工业走廊为主的昌九景三角地带的开发,浙赣铁路沿线主要城市和企业的改造提高,京九铁路江西南段和入闽通道周围重点城镇的开发,重点贫困县和特困乡的经济开发。
八、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制定程序和实施
(二十九)产业政策包括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技术、产业布局政策,以及对其他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和法规。为了保证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实施的有效性,特对其制定和实施作出如下规定:
--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计委是具体负责研究、制订、协调国家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综合部门。各项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制订由省计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省计委进行综合协调。
--建立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审议制度。各部门提出的专项规划和细则须由省计委审查协调,在科学论证和民主审议基础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
--建立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实施保障制度。计划、财政、银行、税务、内外贸易、关税、证券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在制定涉及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之前,须与省计委协调。
--建立检查、监督及评价制度。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实施细则进行监督、检查和分析,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实施情况和效果,并根据经济形势、产业结构变化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提出修改建议。
(三十)本实施细则由省计委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一:
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农产品目录
鼓励发展的农产品: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肉类、水产品、蛋类、奶类、蔬菜、水果、蚕茧、茶叶、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水土保持林、风景林、花卉。
限量发展的农产品:烟叶
禁止发展的农产品、有毒植物
附二:
主要行业工业产品经济规模标准
工业产品最低建设规模限额:机制纸、年产5万吨;涤纶纤维,1万吨;棉纱,3万锭;缫丝,0.48万绪;烧碱,5万吨;铁合金,1万吨;电石,3万吨;水泥,8.8万吨;罐头,1万吨;机制糖,2000吨/日;电解铝,1.2万吨、60kv的槽子;有色金属冶炼,3万吨;硫酸,10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