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6-15 浏览 24970 次
详细记载。记载档案应当完整并保存三年以上。

  (四)开展诚信活动,制定乡规民约,合同约束,提高农民的质量安全监督和自律意识。

  第十八条 示范区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应当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不得检出国家禁用农业投入品。

  第十九条 以企业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对示范区生产的农产品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积极开展gap或haccp质量管理认证。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产量应当占示范区总产量的80%以上。

  第二十条 推行农产品质量分等分级。销售的农产品包装物上应当标明产地名称,产品商标,质量等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标志,提高产品质量档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库,及时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第四章 示范区建设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示范区建设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申请书》,经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择优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建设并分步安排省级示范区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示范区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示范区建设方案,落实各项建设措施,明确管理机构,充实工作人员,确保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示范区所在地的县(市、区)应当成立由当地党政领导为组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督查,落实配套建设经费。

  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示范区应当在显要位置设立统一格式的标示牌,标明示范区名称、生产规模、建设单位、建设时间,绘制区域位置图和生产地块分布平面图,对生产地块统一编号。示范单元也应当在生产地块显要位置树立展板,标明生产地块编号、产品名称、负责人、生产规模、采用标准、建设时间等。

  第二十七条 示范区建设时间一般为三年,建设一年后,由省农业厅或省农业厅委托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评议;建设期满三年,由省农业厅组织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办法由省农业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示范区建设考核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示范区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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