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行“订单”和“定向”培训。鼓励各类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与企业和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按需定向培训。引导和鼓励教育培训机构与劳务输出(派遣)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合作伙伴关系,通过签订培训订单或输出协议,约定双方责任和权益,实现培训与输出(派遣)的良性互动。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制订鼓励措施,加强业务指导。鼓励培训机构与劳务输出中介(派遣)机构合作,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进程。
(三)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实行就业准入制度
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积极推进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充分发挥中等职业学校(技校)、农村中学和成人学校重要阵地的作用,增强办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有计划地组织农村未能继续升学的普通初、高中生在毕业后进行2-3个月实用技术或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农村普通中学要按照课程计划开足开好劳动技术教育课程,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强就业预备教育,有条件的农村初中应开展“绿色证书”教育。职业学校(技校)和成人学校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调整专业设置,扩大培训规模,积极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非农产业职业技能培训,为农民工进城就业创造条件。
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经过教育和培训后获得一技之长的农村劳动力,颁发《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经过考试合格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招收农村务工人员,应优先录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适当减免对农村务工人员的鉴定收费。
(四)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主动参与农民工培训工作
用人单位负有培训本单位所用农民工的责任。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比例提取,并按现行税法有关规定的扣除标准在税前列支。
符合条件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均可申请使用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获准使用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的,须相应降低农民工学员的培训收费标准。农民工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农民工培训协调领导小组会同省物价、财政、劳动等部门共同制定,并实行公示制度。
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实行补贴或奖励。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工参加收费鉴定,鉴定机构要视情况适当降低鉴定收费标准,对农村低保户和失地农民要开展免费的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经费可从培训扶持资金中支出。
(五)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农民工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应从支农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培训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从本部门专项经费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其管理范围内的与农民工培训有关的工作。各地要制定农民工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做到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各类就业服务、培训机构和各类企业积极开展农民工培训,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六)健全农民工培训工作制度,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各级农民工培训协调领导小组要做好农民工培训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工作,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密切协作,共同抓好五项任务:
1.确定培训机构:有条件承担农民工转移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需向各级农民工培训协调领导小组申报培训场地设施、师资力量等情况,经核实后列入农民工转移就业培训体系,并加强指导、检查,培训成果需经各级农民工培训协调领导小组核实后方可申请经费补助。
2.加强农民工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农民工培训师资可以由教育培训机构通过开展继续教育来解决,也可从职业(技工)学校和成人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科研单位、企业、技术推广部门聘请。充分发挥农业高校、科研院所的作用,定期组织从事农民工培训的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要抓紧组织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按照统一规范、实际适用和先进创新的原则,编辑、出版适合农民工培训的教材。
3.做好农民工培训的信息服务和就业指导工作。建立覆盖全省的农村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网站,举办人才交流供需会,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定期对不同职业(工种)、不同等级的农民工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进行调查,调查分析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主动参与农村劳动力就业市场体系建设并发挥积极作用,为农民就业创造条件并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农民技术人才资源库,为农村劳动力就业市场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4.建立农民工培训效果评价制度。制定评价标准,定期对开展农民工培训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结业学员鉴定通过率、就业率、工资水平等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5.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要根据劳务输出年度计划和目标,下达培训任务,并加强对各地农民工培训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培训计划和经费的及时落实、到位。通过设立农民工培训工作监督电话,加强对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用工单位的监督和规范,防止借培训之名,对农民乱收费,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实绩较差的,要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