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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扩大开放。要进一步放开商贸业投资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积极吸引民营资本、境外资本发展大型采购批发中心、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和中高档批发市场;利用民营资本、境外资本改造传统商贸业,推动商贸业的升级发展;吸引民营资本、境外资本参与国有商贸企业改革,尝试企业集团与外资商业企业全方位合作,实现共同发展。要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对境外逐步放开批发、零售服务、佣金代理、特许经营和其它分销服务业;根据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充分利用我省区位、体制、政策优势,吸引港澳商独资从事分销服务,在设区市经营零售业,独资经营物流、广告、会展、餐饮、饭店等企业。鼓励商贸企业依法取得外贸经营权。内资商业符合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资、轿车、木材、粮食、棉花等商品批发零售条件及有关设置规划的,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工商登记,不受企业数量限制。
(七)落实政策。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关于大力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闽政〔2002〕31号)精神,切实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要加大各级基本建设资金、技术改造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科研开发资金、副食品资金及其它有关财政性资金对商贸流通项目的扶持力度,每年支持一批重点商贸项目建设;省财政至2005年每年继续安排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市场、山区市场和边贸市场的建设;对新建的各种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中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三年市场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