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林特产税征收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7-04 浏览 23248 次
分之八;

  木材、竹为百分之七;

  白菊花、茯苓、桐子、桕子、油茶子、栓皮、木炭、果类等为百分之六。

  农林特产税不另征收地方附加,可在征起的税额中按正税的百分之十五划出为地方附加。

  第六条 农林特产税的免税范围:

  1.纳税单位依法在山地新星殖或者新垦复的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不包括桐子),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林特产税三年到七年,具体免税年限由市、县规定。

  2.下列农林特产收入免税:

  木树销区利用宅旁隙地培植的零星树木收入;

  茶朴、茶末、茶抨、茶子的收入;

  纳税单位自产自用的竹、木收入;

  纳税单位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作价分配给社员自用、自食的竹、木、茶叶、茶油、桐油、果类的收入。

  第七条 征收

  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应税农林特产产品,在出售时由收购部门代征,不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随同工商税查账征收,同时开票,分别缴库。

  市、县革命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本着既严密稽征管理,又简化征收手续的精神,规定必要的征解制度。农林特产税所使用的完税证由市、县按照规定格式印制,并同工商税完税证一并管好。

  第八条 附则

  为了解决代征部门必要的代征费用,市、县财政部门可按代征税款总额付给代征单位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的代征手续费。这项费用,补充用于单位公务费的不足,不准分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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