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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抓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减轻农民负担必须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严格把村提留、乡统筹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以内,任何地方都不准擅自突破。同时,也要向农民宣传,在规定范围内向集体上交提留、统筹款是应尽的义务,应自觉地完成。
各地要认真落实省编委皖编[1993]60号文件,抓紧配备人员,形成省、地(市)、县、乡(镇)四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网络。要积极探索、寻找科学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法,如选择一定比例的观测点,进行直接监测统计。要建立一系列规范化制度,如农民负担预算审报审批制度、农民负担合同书制度、专题审计制度、举报奖惩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监测统计制度等,把农民负担管理工作逐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