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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市场建设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有偿使用,滚动增值。各级政府要指定网点办,没有网点办的要指定专门单位负责市场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使用和回收。
五、主要政策措施
12、省建立重点市场建设引导基金,用于市场建设贷款的贴息,贴息资金由省计委统一管理,并征求省体改委、省工商局意见,合理安排使用。贴息对象是省重点市场和重点边界市场。各地市也要相应建立市场建设引导基金,用于支持本地区重点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13、在严格土地管理的同时,对市场建设需征用的土地,只要持计划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文件、规划平面布置图、征用土地协议书三项材料即可申请征用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批准手续,从土地一级市场取得土地使用权。
14、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分地区、经济性质,都允许进行交易。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综合经营、批发零售,长途贩运、代购代销、代储代支等经营活动。
15、对因市场建设造成无地的农民,符合转户条件的,应优先安排“农转非”;对进入市场经营三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可转为城镇户口(本地有效)。
16、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和监督。由工商、税务、物价、公安、卫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建立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和秩序,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交易,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活动,查处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不法行为。开为市场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严禁任何部门或单位以任何借口到市场内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公安部门要抓好市场内的治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