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组织申报2006年欠发达地区开发性农业和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农业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7-25 浏览 24681 次
核心生产示范基地已完成标准农田建设,沟、渠、路配套,具有相应的设施条件和一定的种植基础;养殖示范基地严格执行当地禁养区与限养区实施规定,切实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具有相应的畜禽防疫和排泄物治理设施条件。

  (2)产品特色鲜明,市场适销对路,发展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业区域化布局和特色优势产业带形成,区域产业发展层次和农业整体素质提升。

  2.林业项目

  (1)主导品种规模(指2至3个乡镇的区域规模)达1万亩以上,优质用材林基地规模达1.5万亩以上,其区域核心基地内,建有集约经营的高效生态林业示范区2个以上,单个示范区规模不少于1000亩。

  (2)基地主导品种能体现地方特色,具有市场优势和开发前景。具备优质、稳产、高效、生态等特征,单个主导品种面积占基地的60%以上,符合树种栽植和生产的合理密度,能形成区域龙头产业。优先发展名特优经济林、毛竹丰产林、笋竹两用林、食用笋竹林、优质用材林、木本药材等产品基地。

  (3)以科技为支撑,有科技依托单位和明确的科技实施方案,良种覆盖率达80%;具有地方性标准或成熟的栽培管理模式,集约经营程度达70%以上;先进适用经营技术覆盖率达90%以上。食品类产品必须达到无公害标准,有注册商标。

  (4)产量和效益在一定区域内有代表性,基地亩均产值必须超出当地同类一般基地20%以上。最低标准不低于:干果、竹林等亩均年产值达2000元以上,木本药材类达4000元以上,食用笋竹类达5000元以上,优质用材林基地具备丰产高效或珍贵用材条件,五年生工业原料林亩均蓄积达5立方米,八年生以上的达8立方米,珍贵用材林达全省先进水平。

  3.渔业项目

  (1)规模要求:体现区域特色,集中连片,原则上淡水池塘100亩、海水围塘300亩、浅海滩涂养殖500亩以上,其它养殖类型参照以上规模。

  (2)项目业主:水产养殖示范区项目必须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业主牵头或直接承担,政府扶持引导,业主投入主体。

  (二)项目申报县(市、区):淳安县、武义县、磐安县、永嘉县、苍南县、泰顺县、文成县、平阳县、仙居县、三门县、天台县、莲都区、云和县、景宁县、龙泉市、青田县、遂昌县、松阳县、缙云县、庆元县、柯城区、衢江区、江山市、龙游县、常山县、开化县和婺城区、黄岩区。适当向浙委办〔2003〕14号文件所确定的211个欠发达乡镇倾斜,其中婺城区和黄岩区项目实施区域必须是欠发达乡镇。

  (三)项目申报采用《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明确项目起止时间,管理和实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实施详细地点,具体实施方案和预期实施目标,投资规模、筹资渠道和资金详实用途,具体建设内容和实施进度计划等要素。

  (四)项目实行分行业管理,农业、林业和渔业项目比重分别为72.1%、14.4%和13.5%。各地以农财、林财、渔(水)财联合文件形式分别报送省归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2份,省财政厅1份。另外,农业项目必须同时通过“浙江省农业厅网上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林业项目必须同时通过“浙江林业网网上办事系统-项目库申报”窗口申报,每县(市、区)农业、林业和渔业项目申报数量均控制在2个以内。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四、项目投资要求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多元化投入”,选择合适的投资运作模式和运行管理机制,积极引导工商资本、外资和其他社会资本等投入,支持鼓励龙头企业、农(渔)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农业新型市场主体,农业科研推广机构和农技人员参与项目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引导和辐射带动作用。

  根据项目申报情况择优确定项目立项和省补资金规模。省补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种子种苗的引进、繁育和推广,各项高效生态种养技术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品牌农业的开发等。

  五、组织管理和绩效评价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精心组织项目实施。多方协调配合,规范管理,落实措施和内部责任制度,加强项目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资金监管,保证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确保项目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项目完工后,要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按规定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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