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7-30 浏览 23890 次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月报制度和抽检发现不符合农产品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程序和责任人员,建立稳定、有效的联系渠道。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阶段。2007年1月10日前,各地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周密部署,认真自查,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二)监督检查阶段。2007年1月20日前,省农业厅根据各地的自查结果,选择部分市开展重点检查。各市要对有关县(市、区)进行检查,对主要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予以通报。

  (三)整改提高阶段。2007年2月底前,在自查和监督检查、抽查的基础上,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抓好落实。通过专项行动,促进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门力量,迅速开展专项行动。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明确牵头部门,分解任务,各负其责。同时,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通力合作。

  (二)精心组织,确保实效。要结合当地实际,迅速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整治重点,狠抓落实。工作中要坚持检测标准的统一,已有国家标准的,应按国家标准进行检测,尚未制订国家标准的,按农业行业标准进行检测。

  (三)及时沟通,加强督查。在执法行动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农业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及时研究应对措施,有效处置。各地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行动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清原因,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加强宣传,正确引导。要抓紧建立健全农产品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制度,扩大监测地域和品种范围,及时分析、预警、发布有关信息。在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过程中,要积极与当地宣传部门沟通,立足于维护消费安全和促进产业发展,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普及农产品生产和消费的科学知识,及时应对和处置不实信息。

  各市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各阶段工作小结、整改提高方案、总结报告及投入品清查报告,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要及时报送省农业厅。

  联系人:王永传,联系电话:0571-86757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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