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8-08 浏览 25238 次
破坏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深入实施“万里清水河道工程”,着力整治河道水污染,改善水环境。因地制宜地探索符合各地农村实际的低成本、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方式,完善农村居民生活与农业生产污水处理设施。

  3.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量。进一步落实杭嘉湖、甬台温地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的控制方案,积极推进地表水厂和管网建设,力争到2008年、2010年分别完成禁采区、限采区平原承压地下水深井的禁采目标,遏制地下水超采区的地面沉降。其他地区也应建立地下水位、水质监测管理系统,落实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合理开采和保护地下水资源。

  4.推进水资源和节水管理信息化进程。综合运用信息技术,开发应用水资源和节水管理决策支持系统。实施取用水自动监测,加快数据自动采集、传输和处理,及时反馈蓄、供、用水信息,为优化水资源配置提供决策依据。加强节水信息管理和交流,完善用水户用水信息统计、上报制度。

  四、加快节水型社会的体制机制建设

  (一)加强规划指导,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制订实施《浙江省“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明确建设节水型社会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强对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指导。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编制和完善当地“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根据区域的水资源状况、水环境容量,优化和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发展节水型经济。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限制建设高耗水项目。

  (二)建立健全节水配套规章制度。加快制定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规范各级组织和全社会的节约用水职能、义务和行为。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制订《浙江省海水利用规划》,科学开发利用海水资源。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台适合本地区、本行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利于节水工作的奖惩措施,细化节水管理,依法履行节水职能,加强监督检查,使各项节水制度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落实相关节水制度。认真贯彻《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规范取用水管理。对各类用水户均应装置用水计量设施,全面实施有偿用水制度,按实际取用水量收取水资源费或水费,杜绝实行用水包费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用水节水评估、计划用水制度,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及取用水单位的“四到位”制度(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四)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区域水资源分配、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实现地表水和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进一步完善用水定额管理制度,逐步扩大定额管理范围和定额管理水平。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基本管理制度,把用水定额作为用水计划下达和节水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积极开展农业用水定额管理试点工作。逐步推进水权制度建设。

  (五)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完善水价体系。完善分类水价制度和供水计价方式,对居民生活用水逐步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对非居民用户逐步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办法。运用差别水价政策,适当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的价差。建立科学合理的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价格机制,制定回用水和再生水的收费标准,鼓励和引导工业、城市绿化、市政环卫、生态景观和洗车等行业使用再生水。

  (六)建立完善节水科学技术进步机制。贯彻实施《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大力推广先进实用的农业节水、工业节水和城市节水技术。鼓励节水技改项目,加大节水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支持节水产品、工艺、设备等的研制与推广。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行业的实际,跟踪、了解国内外先进技术,组织科技攻关,提高本行业节约用水水平,形成节水技术自主创新机制。

  (七)完善有利于节水的财税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鼓励生产、使用节水产品的税收政策。各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节水型社会建设和创建节水型城市。鼓励和支持节水技改项目,扶持节水设备、设施、器具和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政府应优先采购节水产品。采取政策扶持、市场引导的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供水、污水处理及回收利用的产业化。

  (八)建立节水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节水统计工作。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已安装或者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要求更换或者进行节水改造。对先进的节水技术、产品要及时推广和应用,好的节水经验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对节水工作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一)进一步抓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十一五”期间,各试点县(市、区)的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确保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为加快建立节水型社会管理体制作有益的探索。

  (二)动员社会力量,努力营造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舆论氛围。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从自身做起,带头厉行节约,在建设节水型社会中发挥表率作用。要组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使全体公民更多地了解省情、水情,树立正确的用水观念,掌握科学的节水、用水知识,自觉节水、爱水、护水。要对浪费水资源、破坏水资源的不良行为加强舆论监督,公开曝光一批典型,形成“浪费污染水资源可耻、节约保护水资源光荣”的社会氛围,树立人人节水、自觉节水的良好社会风尚。要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期间,集中开展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宣传活动。要重视并发挥学会、协会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规划编制、标准规范制定、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更多的公民、社会团体参与节水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节水管理体制与机制,确保节水型社会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把建设节水型社会作为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建立健全水资源节约责任制,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各级水利、发展改革、经贸、建设、科技、财政、环保、质量技监、农业、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全社会的节约用水工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