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8-08 浏览 25314 次

【颁布日期】2006-08-10

【实施日期】2006-08-10

【有效性】有效

【全文】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

浙教计[2006]第124号

2006年8月10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材〔2006〕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和收费行为

  (一)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部免除学杂费。免除学杂费的办法按浙政办发〔2006〕66号文件执行。向学生收取的课本费是指经省教育厅审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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