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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朱承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在扣押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款项中扣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0月17日起至2013年10月16日止)。
二、现扣押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未随案移送本院的赃款人民币319384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池海江
人民陪审员 王为民
人民陪审员 华香琳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管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