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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 冯 刚
人民陪审员 付忠勇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春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