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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日期】2001-03-27
【调解日期】
【有效性】
【全文】
海南中兴天然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诉江门市潮莲德馨印刷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海南经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海南中兴天然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琼山市府城镇琼州大道4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 符小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郭木镇,海南合兴隆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 海南合兴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琼山市府城镇铁桥管区。
法定代表人 郭木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江门市潮莲德馨印刷厂,住所地江门市潮莲坦边学校内。
法定代表人 陈润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 谢场兴,江门市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中兴天然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海南合兴隆食品有限公司因印刷茶叶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