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李翁坚
审判员 李光有
代理审判员 张 导
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