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义明破坏生产经营案
发布时间 2014-08-21 浏览 24267 次
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5月29日起至2002年5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李翁坚

审判员   李光有

代理审判员 张 导

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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