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第一、二、三类出口商品中实行出口许可证和出口配额(包括主动配额和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按照经贸部有关规定办理;对香港、澳门出口的商品,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加强管理;政府间协定贸易项下的第一、二、三类出口商品,均按照指令性计划管理;对于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出口商品,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指定的外贸进出口公司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