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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88-02-27
【实施日期】1988-01-0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1988年2月27日
(1988年2月2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类: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的、资源性的、国际市场垄断的和某些特殊的出口商品,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由指定的一家或几家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统一管理,或由外贸进出口总公司与地方外贸进出口公司联合经营、统一成交,共二十一种。
统一经营的十五种出口商品:大米,大豆,玉米,豆粕(包括豆饼),茶叶,烟草,棉花,抽纱,珍珠,钻石,煤炭,钨砂及仲钨酸铵,锑及氧化锑,原油,成品油。
联合经营的六种出口商品: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蚕丝类,坯绸。
第二类:国际市场容量有限、有配额限制和竞争激烈、价格比较敏感的出口商品,按计划列名管理,由经过批准的有该类商品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