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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1-05-17
【实施日期】1991-05-17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印发《经贸系统仓储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财发[1991]第64号
1991年5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物价局(委员会),各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现行的《经贸系统仓储业务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一九八五年制订的。随着近几年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特别是经贸系统仓库租费标准长期偏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外贸仓储企业的更新改造。为了增强外贸仓储企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使之更好地为发展对外贸易服务,我们根据以库养库、收支平衡、略有盈余,有利于仓库的经营和自我发展的原则,以及经贸系统仓储业务的实际需要,对《办法》作了适当的修改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在施行中有何问题,请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