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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印发《经贸系统仓储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8-24 浏览 25076 次
结算方法以及违约责任应在双方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中明确规定。在双方签定合同时,本办法应作为合同中的有关部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物价局。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各外贸仓储业务收费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一、二、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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