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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89-06-23
【实施日期】1989-06-23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食品厂注册与监管工作的通知
1989年6月23日
各地商检局(西藏不发):
为进一步贯彻《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加强对出口食品注册厂监督管理和妥善处理原计划第三、四批出口食品厂的注册工作,国家商检局于四月十九日至二十四日在浙江杭州召开了第四次出口食品注册工作会议,讨论制定了“出口食品注册厂监督管理规定”和“对出口食品厂、库卫生管理的补充规定”等。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出口食品注册厂监督管理规定》是加强对已注册食品厂监督管理、强化食品卫生质量检验把关的重要措施。各局应认真贯彻执行。在继续做好注册工作的同时,把对出口食品厂的卫生管理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监督检查巩固、提高注册厂的卫生水平上来。
二、加强对外注册厂编号、检验标志的管理。其编号、检验标志为本厂专用。经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