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其他各局的情报资料室或专职情报资料员做为情报资料网的各点,要积极发挥作用,收集、整理有关情报资料,并及时提供有关中心。
第十二条 情报资料网的各专业中心点之间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情报资料的交流传递工作。
各专业中心的情报资料室,要每季度向总局科技处和各局情报资料中心或点提供收集、整理、翻译、研究、出版等资料目录。
第十三条 各局检验、科研工作需要的情报资料,首先在当地收集,必要时向各有关情报资料中心索取。各中心有义务按时提供,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章 资料的收集、管理、翻译和出版
第十四条 各局情报资料室或专职资料员,于每年12月向总局报送资料工作总结和第二年度情报资料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情报资料重点收集、翻译、出版,分析研究和技术交流工作的安排及有关事项。
总局于每年2月份下达全国商检科技情报资料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资料收集要根据检验和研究工作的需要,做到有计划,有重点。收集的重点是:国内外有关检验标准(品质、规格和取样、检验方法)、有关法规和取样、检验方面的科技资料,以及国外检验技术动态,新技术、新仪器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各局情报资料室要积极主动开展情报资料交流,本着互通有无,有来有往的原则,发放“情报联系卡”固定资料交流关系,并不断地扩大交流单位。
第十七条 科技资料、图书的管理要本着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两种方法之一进行管理。
1、由情报资料室统一登记、编目、制卡,管理。全部情报资料、图书集中在情报资料室。
2、由情报资料室统一登记,编目、制卡,分级管理。属于专业处、室专用资料由处、室管理,使用。
属于多科性、综合性的资料由情报资料室保管。
不论哪种方法,都要灵活掌握,都要健全管理、借阅制度,都要有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订购文献资料要考虑需要、使用价值大小以及节约开支,避免重订滥购。订购图书、期刊、标准……等文献资料,由情报资料室统一办理。各专业处、室自购的,也应先征求情报资料室同意,购置后由资料室统一编目,登记,发票签章后方能报销。
第十九条 通过考察、谈判、检验技术进修等出国活动取得的科技情报资料,应交情报资料室登记管理、复制,加以报道并提供服务。原出国人员可优先使用或取得复印件。
第二十条 技术资料的翻译一般以专业处、室为主。专业处、室无力量时,可由情报资料室组织安排,协助翻译。对于重要的成篇、成本文献资料的翻译,由各局报送翻译计划,由总局统一安排或审批;需要出版的应征得出版部门同意出版后再进行翻译,以避免重复浪费。
各局对有使用价值,急用的情报资料,而本局又无力翻译的,可随时推荐给总局统一组织翻译。
第二十一条 总局出版定期或不定期商检科技刊物,各省、市、自治区商检局(情报资料专业中心)也可出版定期或不定期科技资料。
为了办好《商品检验科技》刊物,总局成立刊物编委会,负责组织稿件以及审核、校对、编辑和出版工作。
总局出版的《商品检验科技》刊物,主要刊登:
1、新检测方法的研究报告及学术论文;
2、技术革新成果和经验;
3、技术管理经验介绍;
4、商品检验一般知识和经验介绍;
5、国内外有关新检测方法的文摘介绍;
6、国际上有关商品质量限制的法规和法令;
7、国内外有关标准的动态和简要介绍;
第二十二条 科技情报资料经费一般由各局开支,设专业情报资料中心的重点局的经费总局拟予补助,每年报工作计划时提出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地商检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商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