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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刘利华驾驶朱保伏所有的汽车,不慎将兴石超市所有的大理石台阶和墙面撞坏,并造成吴裕泰茶庄门脸撞损及茶具被撞后破碎。该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刘利华负全部责任,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中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原审法院依对损坏财产的评估,根据兴石超市、吴裕泰茶庄的合理经济损失,就赔偿数额的计算并无不当。刘利华称其只撞坏四个小泥碗一节,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现刘利华上诉称撞损的门脸应由其负责修缮,鉴于吴裕泰茶庄已将门脸修复使用,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朱保伏系车辆的所有人,故应负垫付责任。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妥,刘利华不应再坚持己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30元、公告费260元、鉴定费170元,由北京吴裕泰茶叶公司负担764元(已交纳),由刘利华负担696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刘利华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 沛
代理审判员 肖 伟
代理审判员 张兰珠
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