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安溪县官桥茶叶加工公司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本案上诉人安溪县规划建设局作出抵押登记行为时并未告知被上诉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也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故被上诉人提起诉讼应适用两年的起诉期限,上诉人安溪县规划建设局于2002年9月28日作出抵押登记行为,被上诉人于2004年7月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上述规定的起诉期限。
4.关于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是否能够准予抵押登记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可见,房地产抵押登记,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必须具有完整的证照,是准予抵押登记的基本条件。本案第三人神龙公司以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综合楼及厂房等财产为编号2002(安溪)工银(高抵)字第03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设定抵押,被告作为登记机关,其工作人员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即准予将该综合楼抵押登记,其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因此,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房产不得准予抵押登记。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王振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