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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米、茶叶、药品以外的其它重要商品(商品名称附后),任何公司接到标书后,需事先将价格报到我驻伊经商参处,由经商参处统一协调后再报给伊方。如发现不事先经经商参处而擅自直接报伊方成交者,将被视为是违规交易,外经贸部不予办理报批联合国手续。
二、对上述商品以外的其它一般商品,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均可自由参加伊方投标,对涉及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事先取得配额及许可证。
三、严禁通过其它国家(地区)的中间商参与该协议项下的对伊出口业务。但由于与伊拉克通讯困难,对内可利用伊拉克商人协助投标,如被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对外可称双方为雇佣关系,而非代理关系。
四、非“石油换食品”项下(即非联合国付款)的对伊出口按一般贸易做法进行,但需报批联合国。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附件:
协调经营的重要商品目录
一、食品类
白芸豆、食糖、食用油、奶粉
二、医疗卫生类
ct机、x光机、牙科诊疗设备、磁共振成像系统、内窥镜系列、b超机、手术台、高频电刀、胎儿监护仪,以及其它一些大型医疗设备
三、电力、供水及水处理项目类
大型变压器等电站设备、球墨铸铁管、饮用水车、污水处理车、液氯
四、农业机械类
拖拉机、收割机
五、石油设备类
输油管等大型石油设备及配件
六、其它
大客车、轮胎、叉车、洗衣粉、铁轨
七、随着联合国允许伊拉克出口石油数量的增加,允许其进口的商品品种也会不断调整和扩大,凡单项出口商品投标报价总金额超过300万美元的均须首先报价给我驻伊拉克经商参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