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石油换食品协议项下我对伊拉克出口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03 浏览 23771 次

【颁布日期】1998-06-16

【实施日期】1998-06-16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石油换食品协议项下我对伊拉克出口有关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非字[1998]第401号

1998年6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委直属公司:

  “石油换食品”协议项下的对伊拉克出口,是在伊受制裁的情况下,联合国允许其用出口一定数量石油的收入进口部分伊拉克人民生活急需商品的特殊贸易,其实质是在联合国批准的范围内与伊拉克政府间的贸易;同时货到伊拉克后,必须经联合国监督员对数量、质量确认,签署有关文件报联合国,然后由联合国通知其指定的银行支付货款。所以“石油换食品”项下贸易属人道主义范畴,必须按时、按质、按量保证对伊拉克人民的物资供应。

  为加强该协议项下我对伊拉克出口的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一、加强重要商品的出口管理

  (一)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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