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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展单位的摊位总数,根据摊位分配系数和主营展品类别确定。即:
主营轻工工艺类的,按系数的3倍计算。
主营机电类的,按系数的1.5倍计算。
主营其他类或经营综合类的,按原系数计算。
(四)由各交易团在本团摊位总数内安排保持性摊位的参展企业和摊位总数。
摊位总数
(五)摊位分配系数=----------
出口金额
三、招展摊位
摊位数不列入分配基数。
四、分配摊位
各交易团分配摊位总数扣除保持性摊位数后即为一般分配摊位数,由各交易团按现行办法分配给参展企业。
注:
1.摊位总数:不包括保证性摊位总数、招展摊位总数和烟草、茶叶的摊位数。
2.出口金额:不包括大米、大豆、玉米、原油、成品油、煤炭、两纱两布、生丝坯绸、烟草、茶叶及来料加工项下的出口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