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许可证签发原则
发布时间 2014-09-08 浏览 24733 次
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的通知》[(88)署货字第403号]规定办理,不再报经贸部审批。

  2、进料加工出口商品,除钢材、生铁、锌外,凡属国家实行计划、主动配额、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许可证商品,均按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和配额申领出口许可证。

  钢材、生铁、锌的进料加工,凡进口主要原材料加工出口,由经营单位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出口合同向发证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不占用年度计划、配额指标。

  3、其它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进料加工,由经营单位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出口合同向发证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

  七、对改变分级发证单位的商品,在原证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逾期未出完的,可以到新的发证单位换领新证。各级发证单位应做好调整后的商品交接工作,及时将已发商品数量通知新发证单位。

  八、对新增加的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易制毒化学品(除异黄樟脑、黄樟脑、胡椒醛、麻黄碱、伪麻黄碱外)和解禁出口的聚乙烯、镍材、镍及镍基合金等商品,海关已凭保验放的,应限期补证结案。为不影响正常出口,海关对上述商品可继续凭保验放,凭保时间为1993年4月1日至4月20日。

  九、有关外资企业出口管理、来料加工、劳务承包、小成套设备出口、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出运物资、出口展品、展卖品、小卖品及向国外运送货样、对外经援物资及溢短装的出口管理和有关处罚规定等问题,仍按<1991>外经贸管发第80号文和<1991>外经贸出函字第679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3年4月1日起执行。

  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共143种)(略)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9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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