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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3-04-10
【实施日期】1993-04-10
【有效性】失效
【全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计划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
对外经合部令[1993]第1号
1993年4月10日
第一条 为实施《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本细则附件一所列38种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出口商品以及在我国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宗传统出口商品,实行计划配额管理。
第三条 对实行计划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编制,下达出口计划,其中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平衡管理的商品,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国家计委后确定。
第四条 对本细则附件二所列16种计划配额出口商品,实行统一联合经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其他计划配额商品,由有出口实绩或经营能力的外贸企业和有该种商品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经营。
第五条 经批准享有经营计划配额商品出口的企业应按规定对下年度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