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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2-12-29
【实施日期】1993-01-01
【有效性】失效
【全文】
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2]第4号
1992年12月29日
(1992年12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2月29日发布)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出口宏观管理,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对外贸易发展,参照国际贸易惯例,特制订以下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
一、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范围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主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出口商品及在我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宗传统出口商品;我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商品,国外对我有配额或要求我主动限制出口数量的商品;出口额大且易于引起经营秩序混乱的商品,重要的名、优、特出口商品,或有特殊要求的出口商品。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共138种(目录附后)。随着改革的深化,今后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