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放手发动、组织集体经济单位和个体户经营茶馆、茶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10 浏览 24865 次
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

  二、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发动和组织集体经济单位和个体户经营茶馆、茶摊,在集镇、车站、码头、街头等公共场所的适当地段,摆摊设点。市容、城建部门要热情支持。公园、旅游点,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组织园林部门搞好茶水供应的同时,应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地、有计划地组织集体经济单位和个体户设置茶水供应点。要注意保护园容环境,做到既方便群众,又不妨碍游览。摊点的设置要服从公园、旅游点的规划和管理。对现有的茶馆、茶座,要积极鼓励他们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扩大经营范围。

  三、经营茶馆、茶摊,本小利薄,劳动时间长,又很辛苦。国营商业、供销社要多方给予扶持,对他们要保证货源供应,降低批发起点,进行技术指导,使经营者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业主管部门应当允许经营茶馆、茶摊的集体单位和个体户兼营糕点、香烟、糖果、瓜子等小食品;经营糕点、香烟和小食品的单位,也可以兼营茶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定“生产经营范围”时要放宽。

  五、在保证茶水质量和讲究卫生的前提下,实行按质论价,价格不要管得太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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