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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措施:
(一)、把住建设关,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交通、科研等项目,认真执行“三废”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否则不准建设。各级计划、建设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
(二)、改造老企业。对现在造成污染的工矿企业,以及城市、河流、港口等作出治理规划,纳入各部门、各地区的计划,争取十年内,分期分排批地实现消除污染的目标。为此,需要国家每年在工业基本建设投资中拿出百分之五到七,作为治理费用,并在材料、设备上给予保证。近一、二年可先拿出略低于这一比例的投资试行。
(三)、加强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区都要建立起环境保护机构。要制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各种法令和条例,如水源保护,空气污染的控制,放射物的控制,噪声的控制,防止食品污染,禁止向江河湖海倾废、防止港口、码头、近海、内河油污染,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森林、草原、园林的保护,自然资源的工业“三废”的综合利用等条法,并组织和督促各有关方面认真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