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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犯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以至追究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商业部有关专业主管司、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评选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请部优质产品的企业,应按规定交纳检测及评选所需的费用,具体收费方法,由部有关专业主管司、局根据行业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①《商业部系统优质产品评选暂行办法》,已载《商业政策法规汇编(1982)》第785-788页。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已载《商业政策法规汇编(1985)》第768-773页。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已载《商业政策法规汇编(1982)》第1350-1360页。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业部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0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1990年2月10日)废止